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39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39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395號聲請人 張朝鈞 (即 張振芳 之繼承人)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3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8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0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菊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0日
書記官鍾堯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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