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原交訴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肇事遺棄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原交訴字第11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豊耀揚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丁經岳本件被告因肇事逃逸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規定,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朱貴蘭
法官藍得榮法官李承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淨雲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