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智易字第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智易字第8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311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引用之。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協會告訴被告甲○○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公訴意旨認係觸犯著作權法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演出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嫌,依同法第100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附卷可稽,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2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沈福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99年8月26日
書記官林美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