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投交簡字第24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3年度投交簡字第246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威廷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偵字第146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威廷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外,並補充更正如下:
㈠犯罪事實欄部分:
⒈關於被告陳威廷飲用酒類之地點、名稱及數量應補充、更
正為「在陳威廷之某友人所開設、址設南投縣草屯鎮之碳烤店內與該友人飲用不詳數量之啤酒」。
⒉補充被告酒後駕車肇事撞擊車輛及所生車損之情形為「以
其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A車)右車頭撞擊 鄒玉鳳 所有、由 利冠賢 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B車)右後車尾後,致B車轉一圈,致B車右車尾再擦撞由 林振源 所駕駛、停放在路旁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C車),因而分別造成A車右前車頭毀損、B車右後車身損壞及右後輪胎掉落、C車前車頭損壞,幸未造成其他用路人受傷」。
⒊關於被告為警施以呼氣酒精濃度測試之時間補充為「於民國103年4月14日23時34分許」。
㈡證據並所犯法條欄部分:
⒈補充「證人林振源於警詢時之指述(參見警卷第9頁正反
面)及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影本各1紙(見警卷第25頁)」。
⒉應刪除「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之記載。
二、本院審酌被告:⑴並無酒醉駕車之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此次為初犯;⑵酒後測得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1.21毫克,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甚鉅,仍不顧其餘用路人之安危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⑶確因而肇事,並造成A車、B車及C車分別受有如上所述之毀損,惟幸未造成用路人傷亡;⑷且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
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5月29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廖健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洪正昌中華民國103年5月2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3年度偵字第1469號被告陳威廷男43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南投縣名間鄉○○○路0段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威廷於民國103年4月14日晚間8時許,在南投縣草屯鎮某炭烤店內飲用酒類後,竟仍基於酒後駕車之犯意,於同日晚間10時30分許,自該處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欲返回其南投縣名間鄉○○○路0段000號住處。嗣於同日晚間11時許,行經南投縣草屯鎮○○路0000號前,因不勝酒力無法正常操控車輛,不慎侵入對向車道,適有利冠賢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行經上開路段,因閃避不及而與陳威廷所駕駛之自用小客車發生擦撞。經警據報前往處理,並對陳威廷施予呼氣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1.30毫克。
二、案經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草屯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威廷於警詢及偵查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利冠賢於警詢時之證述相符,復有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A3類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各1份及現場照片9張在卷足資佐證,被告犯嫌足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3年5月16日
檢察官張鈞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