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7年度投小字第5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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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投小字第542號
原   告 甲○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中縣大里市○○路○○○號,此有戶籍
謄本在卷可憑,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
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
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0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湯文億

歷審裁判

  •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97 年度 投小 字第 542 號裁定(97.06.10)[和解]
  •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97 年度 投小 字第 542 號裁定(97.07.22)[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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