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3946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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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394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394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代理人 施仁傑 相對人即債務人 賴永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陸仟零伍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伍仟壹佰柒拾叁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七五計算之利息,暨按逾期第一個月加計新臺幣叁佰元,逾期第二個月加計新臺幣肆佰元,逾期第三個月(含)以上者每月加計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其應付之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上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6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