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勞訴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勞訴字第24號上訴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送達代收人丁○○被上訴人甲○○送達代收人乙○○上列當事人間因98年度勞訴字第24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508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9月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文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8年9月1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