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49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497號

原告漢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仲奎

被告 吳淑貞

上列當事人間土地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訴之聲明為被告應將桃園市○○區○○段000地號應有部分7110/100000土地移轉登記予原告,查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126,438元,該土地面積為2,174.54平方公尺,有桃園地政資訊服務網地價資料查詢單在卷可憑,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9,548,553元(計算式:126,438元/平方公尺×2,174.54平方公尺×7110/100000,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萬2,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范智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6月18日

書記官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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