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16號民事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6號

聲請人 徐慧宜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2紙支票,業經本院以民國114年2月27日所為113年度司催字第56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14年3月26日公告於司法院網站(聲請人誤載為114年2月26日),因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56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4年6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查明屬實,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逸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顏培容

附表:114年度除字第16號

編號

發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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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1

長春藥局李伯良

基隆第二信用合作社基金分社

空白

113年9月30日

17,100元

RK2232023

支票

2

長春藥局李伯良

基隆第二信用合作社基金分社

空白

113年10月31日

11,550元

RK2232022

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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