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6號
聲請人 徐慧宜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2紙支票,業經本院以民國114年2月27日所為113年度司催字第56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14年3月26日公告於司法院網站(聲請人誤載為114年2月26日),因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56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4年6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查明屬實,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逸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顏培容
附表:114年度除字第16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1
長春藥局李伯良
基隆第二信用合作社基金分社
空白
113年9月30日
17,100元
RK2232023
支票
2
長春藥局李伯良
基隆第二信用合作社基金分社
空白
113年10月31日
11,550元
RK2232022
支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