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3年度監簡字第18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3年監簡字第1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監獄行刑法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113年度監簡字第18號抗告人即原告 彭敬強 現於臺中市○○區○○路0號(現於法務上列抗告人因監獄行刑法事件,對於民國113年9月30日本院113年度監簡字第18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監獄行刑法第1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如欲由監所保管之保管金支付,應逕向監所申請,勿誤向本院聲請,以免延誤期間,影響權益。附予敘明。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1日
法官温文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1日
書記官張宇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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