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3年度交字第3086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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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3年交字第308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3年度交字第3086號原告億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陳鴻焜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不服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中華民國0000000北市裁催字第22-A02ZA4462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轉送書狀於本院),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2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三百元。
二、應補正提出經原告及代表人簽名或蓋章之起訴狀。中華民國113年10月21日
法官陳雪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3年10月22日
書記官蔡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