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3年度稅簡字第80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3年稅簡字第8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房屋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3年度稅簡字第80號原告 范姜 陳澄妹 上列原告因房屋稅事件,提起訴訟,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8月29日113年度訴字第1827號民事裁定移送審理,核有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2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下列第1項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該部分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105條規定,應提出書狀補正下列事項:
⒈不服法務部行政執行署113年度署聲議字第44號聲明異議決定
,應補正被告: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桃園分署,代表人: 丁俊成 (分署長)。
⒉經訴願(或相當之聲明異議)程序者,並附具決定書影本。
二、如委任訴訟代理人,應符合行政訴訟法第49條規定之資格,依同法第50條、第51條第3項規定提出委任書,並表明代理權之限制。中華民國113年10月21日
法官陳雪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3年10月21日
書記官劉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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