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3年度交字第3079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3年交字第307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3年度交字第3079號原告 張嘉峻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三百元(如有起訴不合法而不能補正之情形,例如未經裁決而提起撤銷訴訟,縱使繳費仍將予以駁回,請妥適考量)。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105條、第237條之1第1項規定,應補正事項如下:
㈠表明訴訟標的(即不服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日期文號),並附具裁決書影本。
㈡補正被告代表人: 蘇福智 (所長)。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1日
法官陳雪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3年10月21日
書記官李怡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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