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中簡字第309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中簡字第309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勁言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2761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勁言犯賭博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刑法第266條所謂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場所賭博,本不以有形空間供公眾出入者為要件;該空間應包括有形及無形者。以當下科技發達之時空觀之,倘經營者以某工具傳達賭博訊息,聯繫賭博之意思表示,形同以無形空間供人賭博。是以傳真或電話簽注號碼或以網路下注之方式賭博財物,與親自到場簽注而賭博財物,僅行為方式稍有差異,犯罪之可非難性不因此受影響(參照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214號判決意旨)。查被告陳勁言利用手機、電腦連結網際網路登入不特定公眾得出入之賭博網站與人對賭,該賭博網站之性質等同以無形空間供公眾賭博財物。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賭博罪。又被告自民國105年年底某時起至106年6月間某時止,多次透過網路下注簽賭,係基於同一賭博犯意,於密切接近之時間所為,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之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於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而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三、爰審酌被告利用網路在賭博網站上賭博財物,有礙社會善良風俗,然賭博犯行性質上僅係處分自己財物,對社會所造成之危害並非直接、鉅大,且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犯罪手段亦屬平和,兼衡其自述為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境小康之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又未扣案之手機1支,固係被告犯本件賭博罪所用之物,然無證據證明係被告所有之物,爰不予宣告沒收。另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否認有任何犯罪所得,卷內復無積極證據可資認定被告有因本件犯罪,而實際獲有犯罪所得,自無從諭知沒收,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林忠義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7年12月30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林秀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吳詩琳中華民國107年12月30日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偵字第27611號被告陳勁言男24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0號6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勁言明知九州娛樂城網站(網址:http://ts777.net)及天下現金網網站(網址:http://tx7777.net),係供不特定人登入下注之網路賭博網站,竟仍基於賭博之犯意,於民國105年底至106年6月間某時,在其位於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0號6樓之住處,以網際網路連線至虛擬公共場所之前開網路賭博網站,申設會員帳號後,再於106年6月間,多次轉帳至該網站指定之 賴柏勳 設在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已由報告機關另行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偵辦),以兌換等值之賭博點數,再輸入會員帳號、密碼登入上開賭博網站後下注,與九州娛樂城、天下現金網等網站對賭多次。其賭博方式係以彩球作為簽注之標的,每注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元,賭客由0至9等10個數字中自選7組數字,如中1組數字以上(含1組),即算中獎,賭贏則依上開賭博網站規定之賠率,可贏得賭資,贏取時,陳勁言並可將贏得點數隨時申請提現,將點數所對應之款項匯入其設在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若賭輸,則自其虛擬帳戶中扣取其所下注之點數,而以此方式進行賭博。嗣經警查獲九州娛樂城、天下現金網網站所使用之上開賴柏勳設在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戶,並調取該帳戶存匯款往來資料,循線追查,始獲悉上情。
二、案經南投縣政府警察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勁言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九州娛樂城、天下現金網網站所使用賴柏勳設在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戶之歷史交易明細表、被告設在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之開戶資料、雙方帳戶往來明細各1份及「九州娛樂城」、「天下現金網」賭博網站蒐證畫面翻拍照片2張在卷可稽。是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包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4686號判決參照)。從而,被告於106年6月間,透過網際網路,在上開賭博網站賭博之行為,既含有多次性與反覆性,揆諸前揭判決意旨,於刑法評價上,應認係集合多數犯罪行為,而成立獨立犯罪型之「集合犯」,僅成立一罪。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賭博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11月26日
檢察官林忠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