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交易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交易字第32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詩汎選任辯護人王國泰律師被告吳培達選任辯護人 簡承佑 律師
張育誠 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4年3月23日上午10時30分,在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第一法庭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2月2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許佩如
法官王子榮法官黃偉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士祐中華民國104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