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96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96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9667號債權人 柯淑華 債務人 游孟霖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所提出債務人簽明之承諾書所載債權係發生在債權人個人與債務人個人間之釋明證據資料(依承諾書內容顯是係承諾公司與公司間票款之清償,並非債權人與債務人個人間之債務)。
二、聲請狀請求標的所指之附表或相關利息及起算日之內容。中華民國106年7月19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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