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838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28385號債權人歐鎂亞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義演 債務人久工炫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炳輝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佰伍拾捌萬玖仟貳佰玖拾
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㈢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未表明另有約定之利率,超過前開利率部分之請求,依法不合,應予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六、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素妃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2年8月28日
書記官田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