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3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3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345號原告 湯慶奎 被告 湯明堂
湯明朝 湯國興
77巷80弄94號3樓 湯明輝
55之4號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504元(計算式:系爭苗栗縣○○鄉○○○段○○○○○○○○號公告土地現值360元×土地面積632平方公尺×原告應有部分1/5=45,50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哲豪中華民國101年6月4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