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39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3928號聲請人 李芳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秦庠鈺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依非訟事件法第十三條規定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新臺幣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其中第三款明定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二千元。
本件請求之金額為150萬元,惟僅繳納1000元之聲請費,請另補繳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7月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