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苗小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苗小字第92號上訴人 楊啓達
號被上訴人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法定代理人 戴桂英 訴訟代理人 何志遠 上列當事人間因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
簡易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定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歐明秀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