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13年度潮小字第262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潮小字第262號

上訴人即

被告 黃威翔

被上訴人即

原告 金真釵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13年度潮小字第262號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21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21日

書記官李家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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