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家補字第173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173號

聲請人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丙○○、丁○○間聲請給付扶養費用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每月扶養費用新臺幣(下同)20,000元。查聲請人為00年0月00日生之男性,依據內政部統計處頒布之111年基隆市簡易生命表記載,00歲之男性平均餘命為00年,因其期間超過10年,以10年計算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9條,再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故本件標的價額計為2,400,000元(20,000×10×12=2,400,000),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2項之規定,應徵收聲請費用2,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美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21日

書記官陳胤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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