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3年度雄補字第179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1790號

原告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被告 郭宥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又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同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是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經查,本件原告於民國113年6月7日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35萬3,652元,及各如附表所示遲延利息,依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37萬2,544元(計算式如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80元,扣除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後,原告尚應補繳3,5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15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林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15日

書記官羅崔萍

請求金額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年息

給付總額

35萬3,652元

1

利息

1萬998元

113年2月5日

113年6月6日

16%

591.37元

2

利息

11萬元

113年2月5日

113年6月6日

16%

5,914.75元

3

利息

2萬6,819元

113年2月5日

113年6月6日

16%

1,442.07元

4

利息

3萬991元

113年2月5日

113年6月6日

16%

1,666.4元

5

利息

9,904元

113年3月5日

113年6月6日

16%

408.1元

6

利息

2萬9,700元

113年2月5日

113年6月6日

16%

1,596.98元

7

利息

7萬5,856元

113年2月5日

113年6月6日

16%

4,078.81元

8

利息

5萬9,384元

113年2月5日

113年6月6日

16%

3,193.11元

小計

1萬8,891.59元

合計

37萬2,54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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