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4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76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玉順方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字第11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玉順方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玉順方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最高法院80年臺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是以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三、查本件受刑人玉順方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而其中如附表編號
3至編號4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1年度訴字第206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在案,此有該案判決書附卷可稽,是本院定應執行刑,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如附表所示各罪加計之總和外,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如附表所示各罪加計之總和外,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上開所定之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6月與本院100年度訴字第858號判決有期徒刑9月、100年度訴字第1028號判決有期徒刑
9月加計後之總和,即3年。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為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15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李奕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惠鳳中華民國101年6月15日附表:
┌─────────┬────────────┬────────────┐│編號│1│2│├─────────┼────────────┼────────────┤│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100年8月1日│100年7月27日│├────┬────┼────────────┼────────────┤│偵查機關│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案號│100年度毒偵字第1281、│100年度毒偵字第1614號││││1308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0年度訴字第858號│100年度訴字第1028號││實├────┼────────────┼────────────┤│審│判決日期│100年10月26日│100年12月29日│├────┼────┼────────────┼────────────┤│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0年度訴字第858號│100年度訴字第1028號││決├────┼────────────┼────────────┤││確定日期│100年10月26日│100年12月29日│├────┴────┼────────────┼────────────┤│備註│①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①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執字第2781號│101年度執字第377號│││②原附表錯誤處,更正如本││││附表所示。││└─────────┴────────────┴────────────┘┌─────────┬────────────┬────────────┐│編號│3│4│├─────────┼────────────┼────────────┤│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98年11月25日│99年1月8日│├────┬────┼────────────┼────────────┤│偵查機關│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案號│101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8、│101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8、││││19號│19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1年度訴字第206號│101年度訴字第206號││實├────┼────────────┼────────────┤│審│判決日期│101年4月18日│101年4月18日│├────┼────┼────────────┼────────────┤│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1年度訴字第206號│101年度訴字第206號││決├────┼────────────┼────────────┤││確定日期│101年4月18日│101年4月18日│├────┴────┼────────────┼────────────┤│備註│①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①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執字第1102號│101年度執字第1102號│││②編號3至4前經原判決定│②編號3至4前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