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3年度南小補字第26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小補字第260號

原告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

訴訟代理人 林盈甫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威丞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4,853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王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3日

書記官洪凌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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