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家聲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家聲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聲字第21號聲請人 黃志銘 相對人 陳家芸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惟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方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雖主張:兩造間因聲請人提出再審事件尚在訴訟中,本件執行事件查封的財產一旦拍賣,勢難回復原狀,為此聲請人願供擔保,聲請裁定停止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執字第44254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等語。惟查,聲請人僅提出上開理由,並提出本院聲請106年家親聲抗字第27號收據,惟聲請人所提出再審案件業經本院駁回在案,難認有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所定得由法院裁定停止強制執行之事由。故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鏡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8年1月9日
書記官林美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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