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867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8674號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代理人 何美香 債務人 賴建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伍佰玖拾肆萬柒仟壹佰伍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㈡新台幣肆萬肆仟伍佰貳拾元,及其中新台幣肆萬參仟壹佰捌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5月1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附表:│├──┬─────┬───────┬────┬──────────┤│編號│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至清│利率│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新台幣)│償日止│(年息)│日止)│├──┼─────┼───────┼────┼──────────┤│001│146,827元│108年2月11日│1.72%│自108年3月12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002│5,800,323│107年11月11日│1.72%│自107年12月12日起,│││元│││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連續九個││││││月為限。│└──┴─────┴───────┴────┴──────────┘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