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勞訴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勞訴字第24號上訴人凱爵商務旅館有限公司特別代理人 林宏政 被上訴人 翁雅琪
張世昌 朱育慧 林政輝 李念潔 周品汝 黃鈺順 賴明昭 汪雪麗 周玲玲 楊雅婷 黃雯雀 吳惠美 薛品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2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43,756元(以被告敗訴之金額即判決書附表一、二之金額合計),應徵裁判費8,0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9日
勞工法庭法官林芮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9日
書記官邱法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