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除字第19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一九七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催字第一二一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潘進柳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張淑美發行公司戶號戶名股票種類股票字號張數合計股數台灣電子工業股一七八二一甲○○普通股86─NX─一張一一六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