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8年度訴字第6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6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六二九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石麗卿 律師被告曜宗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二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吳幸娥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聶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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