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017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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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0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3017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仟伍佰玖拾叁元,新臺幣陸仟零柒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及按月以新臺幣壹佰伍拾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93年09月22日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使用,約定得於該信用卡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但應於次月繳款截止日前向清償,逾期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條應自該筆帳款入帳日起至清償日止給付按週年利率19.71%計算之利息及每月新臺幣(下同)150元違約金。
(二)其自95年11月至96年02月共消費6,077元未按期給付,另利息、違約金及預借現金手續費為516元,共計6,593元,雖屢經催討仍無力繳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並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1月1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11月12日
書記官李育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