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68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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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6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証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682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建聞具保人張芷菻上列具保人因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9年度執聲沒字第3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芷菻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建聞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具保人張芷菻依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5萬元提出現金,並經許可停止羈押在案,茲因被告已經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2項規定,應將具保人所繳之保證金沒入,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規定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陳建聞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132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萬元確定,此有相關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經聲請人依法通知被告到案執行,並依卷內所載住所通知,被告仍未到案執行,又聲請人依具保人張芷菻卷內所載住所發函通知具保人帶同被告遵期於民國99年8月27日到案執行,具保人亦未遵守,此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及收受訴訟案款通知(繳納保證金通知單)、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檢察官拘票及拘提報告書在卷可憑;另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代為執行,並依卷內所載住所通知,被告未到案執行,執行拘提亦無著,亦有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10月15日屏檢 榮穆 99執助688字第31502號函暨函覆該署代執行之送達證書、檢察官拘票及拘提報告書附卷可證;而被告現並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與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及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附卷可按,足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上揭規定,聲請人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自屬有據,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9年11月2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李爭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11月23日
書記官胡樂寧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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