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2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229號原告 陳炳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 朱美穗 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30,2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日
民事庭法官鄭貽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4日
書記官林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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