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20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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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勞訴字第2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勞訴字第205號上訴人即原告 劉振泰 被上訴人即被告昌昊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國清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6年度勞訴字第205號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不服民國107年11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其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復未於民事聲明上訴狀載明上訴聲明。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依上訴人補正後之上訴聲明不服之程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補繳第二審裁判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4日
民事勞工法庭法官王士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4日
書記官梁馨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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