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40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4053號上訴人 劉莉霖 被上訴人 張愛
徐昆喜 徐秀鳳 張蔡淑惠 (原名: 張蔡彩雲 ) 張嘉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就不服本院判決部分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2萬5,000元(計算式:77萬5,000+100萬+7萬5,000+10萬+17萬5,0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3,1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黃繼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4日
書記官黃伊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