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1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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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建字第1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建字第181號原告隆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忠興 訴訟代理人 謝佳伯 律師複代理人 陳義文 律師被告新北市立佳林國民中學法定代理人 謝建成 訴訟代理人 康賢綜 律師
劉師婷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12月26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華民國107年12月4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高文淵
法官徐玉玲法官黃乃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7年12月4日
書記官吳雅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