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家聲字第3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閱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家聲字第304號聲請人 杜武洋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此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為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4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閱覽本院98年度繼字第229號、98年度繼字第476號、98年度繼字第477號、98年度繼字第586號卷宗;惟聲請人已向本院對被繼承人 杜祖誠 遺產聲請拋棄繼承,經本院於民國98年4月9日以98年度繼字第412號准予備查在案,聲請人即非被繼承人杜祖誠遺產之利害關係人,故其聲請閱覽卷宗,不應許可。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7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南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7月14日
書記官尹遜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