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525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5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525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國華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一0四年度執聲付字第七十五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國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黃國華前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一0四年三月二十七日以法授矯字第○○○○○○○○○○○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日期為一0五年一月六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4月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王義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4月2日
書記官廖春慧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