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50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5032號聲請人 李麗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蔡富嘉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票據號碼230485原載發票日為民國105年7月15日,經塗改為民國105年5月15日後未蓋章,應以塗改前為準,故與聲請狀附表所示之發票日不符,請具狀更正。(依票據法第11條第3項規定,票據上之記載,除金額外,得由原記載人於交付前改寫之。但應於改寫處簽名。)
二、相對人蔡富嘉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5年9月8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