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3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311號原告 廖韋智 訴訟代理人 劉峰銘 被告 謝慶鐘
謝慶溏 陳惠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8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4,56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9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昱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8日
書記官賴惠美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