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交重附民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3號附民原告 吳麗英 輔助人 溫明忠 附民被告 潘怡蓉 上列被告因108年度交易字第415號過失致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月2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簡光昌
法官陳茂亭法官莊鎮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21日
書記官黃依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