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О七九號
原 告 丙○○
戊○○
丁○○
乙○○
甲○○
原告共同 林富美 律師
訴訟代理人
被 告 己○○
訴訟代理人 張敏讚
右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將坐落高雄縣○○鄉○○段第九八二一號土地如附圖所示A部分面積零點零零
二三公頃、B部分面積零點零零零三公頃之之地上物拆除,並將土地交還原告。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緣坐落高雄縣○○鄉○○段○○○○號土地,面積四三九平方公尺,係原
告五人所共有,每人應有部分五分之一,被告無權占用原告所有系爭土地如附圖
所示A、B部分,在其上蓋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