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3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3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305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法股被告高竑儒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選任辯護人 黃鉦哲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2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110年度訴字第305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高竑儒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於本院。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日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高竑儒就本院民國111年12月29日所為110年度訴字第30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僅泛稱對原判決提起上訴,理由容後補陳等語,並未敘述具體理由,且迄今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仍未補提具體上訴理由書狀,是依前開規定,應由本院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如逾期未補正者,本院即以裁定駁回上訴,並此指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3月1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楊國煜
法官顏紫安法官劉彥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綺中華民國112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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