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簡附民字第1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簡附民字第143號原告 蔡泓諭 被告 柯世恩 上列被告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簡字第216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18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蔡直青
法官鄭雅文法官梁淑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駱映庭中華民國112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