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消債抗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之抗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消債抗字第8號抗告人即債務人 劉坤瑜 即 劉碧莉 代理人 楊淑惠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預納更生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0元,逾期未預納,即駁回更生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具狀聲請更生,本院認有命抗告人預納更生程序費用之必要,爰定期命抗告人預納如主文所示之更生程序費用,如逾期未預納,即駁回本件聲請。
中華民國112年7月18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張玉萱
法官曾仁勇法官洪碧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18日
書記官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