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醫字第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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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醫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醫字第13號原告 張漢川
張馨尹 張為理 柯鄭淑 共同訴訟代理人 戴見草 律師上列原告張漢川、張馨尹、張為理、柯鄭淑與被告 馮盈勳王家豪奇美醫療財團法人奇美醫院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張漢川、張馨尹、張為理、柯鄭淑於民國112年5月22日具狀變更請求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302萬2,776元,較原起訴請求之金額合計297萬元為高,則裁判費應變更為3萬0,997元,而原告張漢川、張馨尹、張為理、柯鄭淑原繳納裁判費3萬0,403元,尚應補繳594元,請原告張漢川、張馨尹、張為理、柯鄭淑於3日內補繳594元,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18日
醫事法庭法官彭振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18日
書記官楊雅惠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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