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醫字第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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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醫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醫字第13號原告 張漢川
張馨尹 張為理 柯鄭淑 共同訴訟代理人 戴見草 律師上列原告張漢川、張馨尹、張為理、柯鄭淑與被告 馮盈勳 、 王家豪 、奇美醫療財團法人奇美醫院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張漢川、張馨尹、張為理、柯鄭淑於民國112年5月22日具狀變更請求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302萬2,776元,較原起訴請求之金額合計297萬元為高,則裁判費應變更為3萬0,997元,而原告張漢川、張馨尹、張為理、柯鄭淑原繳納裁判費3萬0,403元,尚應補繳594元,請原告張漢川、張馨尹、張為理、柯鄭淑於3日內補繳594元,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18日
醫事法庭法官彭振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18日
書記官楊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