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28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附民字第286號原告 王佛生 訴訟代理人 洪條根 律師
李玉雯 律師被告 周忠誠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08年度自字第2號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08年度自字第539號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被告周忠誠無罪在案,茲因原告王佛生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損害賠償,於本院審理時已表示,若本件為無罪、免訴或不受理判決者,則請求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但書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1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銘珠
法官蔣文宣法官吳俞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16日
書記官黃振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