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7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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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7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753號上訴人即被告 鍾淑文 被上訴人即原告 鍾淑華 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7月29日本院109年度訴字第75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26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分別於111年9月1日寄存送達至上訴人之住所及111年9月14日送達予上訴人之送達代收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答詢表及查詢清單等附卷可按,是揆諸前揭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9月2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徐彩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9月28日
書記官吳綵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