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監宣字第3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許可監護人行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監宣字第342號聲請人 陳茂井 代理人 楊志航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28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附表欄中關於臺中市○○區○○段000地號、389地號土地之權利範圍為「2分之1」之記載,均應更正為「8分之1」。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家事非訟裁定亦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7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潘英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7月15日
書記官周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