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3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3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辦理所有權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330號原告 郭文鏗 被告 吳梅香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梅香間請求辦理所有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30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759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759元,扣除已繳25,057元,應再補繳裁判費9,702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0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江奇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2日
書記官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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